2005年6月2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专家建议对外逃贪官缺席审判
  据《检察日报》报道,近年来,贪官携巨额赃款外逃事件频发,针对此种现象,在6月19日结束的全国金融犯罪与金融刑法理论研讨会上,有学者提出,在贪官外逃的情况下,可采用缺席审判的方式对其定罪量刑,这有利于追回在诉讼中外逃贪官携至境外的赃款。
    有学者提出由此可能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损害,支持缺席审判的学者则认为,只要做到以下几点即可解决问题:一是在开庭之前的法定时间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并要求其转送、转告出逃的被告人,或者出逃被告人所在的国家接受了我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向被告人协助送达了我国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我国法院的有关通知;二是允许被告人、被告人的配偶或其他近亲属聘请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三是在缺席审判的任何阶段,只要被告人归案,他就可以对已经进行的审判表示不服从而使审判在其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四是缺席审判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归案并对判决表示不服的,原审判即被推翻,被告人有权出庭接受新的审判。